(2017)苏0707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陈继光、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陈继光,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07民初1481号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太。被告:陈继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被告陈继光、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继光、李平向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借款总额296500元,被告陈继光、李平自愿于2017年10月6日前还5000元,2018年3月6日前还10000元,2018年10月6日前还30000元,2019年3月6日前还40000元,2019年10月6日前还60000元,2020年3月6日前还清余款151500元;如有任意一期逾期,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加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执行。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陈继光、李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