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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2年10月2号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53年6月5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黄河大街中段人事局*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2031953********。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赵某的银行存款18057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赵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