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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凡修、迟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凡修,迟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凡修。被执行人迟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凡修与被执行人迟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现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成军审判员  王义江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