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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崔信子与金粉善、图们市龙成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崔信子,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粉善,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图们市龙成纸箱厂,住所图们市灰幕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龙成,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崔信子申请执行金粉善、图们市龙成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图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信子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金粉善银行存款24000元,其中20000元支付申请人崔信子,20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3798元支付其他被执行人为金粉善的案件。现申请执行人崔信子同意结案并放弃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图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