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忠与被告王逍、王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忠,王逍,王立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40号原告:刘大忠,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王逍,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王立国,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忠与被告王逍、王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开庭传票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