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与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903号原告:李读民,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曹均珍,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李云成,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冯玉明,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祥和街***号*栋*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被告:张映斌,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被告:陈晓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3********。原告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与被告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张映斌、陈晓玲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审 判 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