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与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903号原告:李读民,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曹均珍,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李云成,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冯玉明,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祥和街***号*栋*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被告:张映斌,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被告:陈晓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3********。原告李读民、曹均珍、李云成、冯玉明与被告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张映斌、陈晓玲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审 判 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