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巴音那木拉与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巴音那木拉,张海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613号原告:王巴音那木拉,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张海红,男,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王巴音那木拉诉被告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王巴音那木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巴音那木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巴音那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五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