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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巴音那木拉与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巴音那木拉,张海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613号原告:王巴音那木拉,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张海红,男,3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王巴音那木拉诉被告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王巴音那木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巴音那木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巴音那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五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