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433号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正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77590G。法定代表人:旷宏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长华,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