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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毅与朱鲜英、倪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朱鲜英,倪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宋敏寅(特别授权),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鲜英,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倪宏伟,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朱鲜英、倪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鲜英、倪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毅借款本息人民币33060元,并以本金人民币28660元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朱鲜英、倪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毅代理费人民币2900元。三、驳回原告王毅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728元,由被告朱鲜英、倪宏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4月7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两被执行人风险提示等材料,督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7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7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6月16日、2017年4月1日,本院依职权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根据查询情况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宏伟名下苏M×××××、被执行人朱鲜英名下苏M×××××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2017年4月5日,本院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另查,申请执行人王毅曾申请诉讼保全,于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东环路口凯意公司综合楼11室(1、2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但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屋已设定了抵押。现该房屋正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函至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7年4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但因无法查找行踪,尚未进行扣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的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定了抵押,现正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亦已函至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故对于该房产本案中亦无需进行重复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车辆等财产,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定期进行自动搜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程序。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本案进行动态管理。另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