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文永胜与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胜,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82号原告文永胜,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湖路3号1幢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L935H。法定代表人罗宁,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原告文永胜与被告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文永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永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永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