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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3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重庆市恒河奉节脐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恒河奉节脐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677号之一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47472559T。法定代表人:朱钦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川(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恒河奉节脐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黄果树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620890。法定代表人:朱铁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告重庆市恒河奉节脐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4元,减半交纳13472元,由原告巫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