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伊兆新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兆新,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1392号原告:伊兆新,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丝绸工业园天津丝绸公司丝绒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该公司员工。原告伊兆新与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兆新、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兆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工资33432元;2.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伊兆新明确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曾支付工资,现主张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伊兆新原系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数额为每月1800元,自2009年1月开始拖欠工资,曾发放部分工资,至2011年5月伊兆新退休尚未发放完毕。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辩称,确实欠付该期间的工资,伊兆新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过单位核对账目,欠付伊兆新退休之前工资3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伊兆新原系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职工,现已退休。自2009年1月至伊兆新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共欠付其工资30000元。伊兆新于2016年12月6日以主张工资为由申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津南开劳人仲不字[2016]第08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伊兆新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伊兆新不服,于2016年12月14日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后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现双方对于欠付工资的期间和数额并无异议,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应向伊兆新支付2009年1月至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工资30000元,伊兆新超出该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伊兆新工资差额30000元;执行办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原告或交本院转原告领取。二、驳回原告伊兆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光大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