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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张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89号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翠新街52号。法定代表人:唐晓飞。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