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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路独伊与上海昊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独伊,上海昊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39号原告:路独伊,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斌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佳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独伊与被告上海昊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独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路独伊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