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军于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酒后在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村西乡顾29号门口,无故脚踢西乡顾29号顾某,4家的电动卷帘门。接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云某派出所民警郭某、协警许某迅速出警,在处警时,被告人徐军在民警郭某、协警许建春脸上各打了一巴掌,在去派出所途中,又用脚在协警徐某右肩膀上踢了一脚。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军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仅提出希望能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军于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酒后在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村西乡顾29号顾某,4家门口,无故脚踢顾某,4家的电动卷帘门。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民警郭晨、协警许春建处警时,被告人徐军在民警郭某、协警许建春脸上各打一巴掌,在坐车去派出所途中,又脚踢协警徐某右肩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徐军酒后打民警的经过情况。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卷帘门损坏的情况。3.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其与协警员许春建、徐洁明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云亭西乡顾29号门口有人喝醉了酒在砸门。接报后在现场发现西乡顾29号北侧靠西墙的一扇卷帘门已经被踢坏变形,同时在旁边弄堂地上有一老年女子趴在一男子身上不停哭喊,男子身上有一股浓重酒气且一直在骂人。报警人陆某表示就是地上的男子将其家的卷帘门踢坏的。其和许某、徐某上前询问情况,老年女子表示她是该男子的母亲,他儿子酒喝多了准备拉回家去。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后不停推搡老年妇女,其和协警员一起劝导该醉酒男子,男子的母亲和妻子搀扶着男子,醉酒男子突然挣脱开并冲上来用右手对着站在面前的协警员许某左脸上狠狠打了一巴掌,又转身朝其脸上打了一巴掌。其和协警员许某、徐某立即将该男子按倒在地进行控制,同时呼叫所内增援警力。后一起将该男子带上警车并口头传唤至云某派出所。男子坐在后排座位上后,突然用脚对着前排驾驶座位上的驾驶员徐某的右肩膀上狠狠踹了一脚的事实经过。4.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其和云某派出所民警郭某,同事徐洁明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云亭西乡顾29号门口有人喝醉了酒在砸门。接报后到现场,其和民警郭晨看见西乡顾29号北侧靠西墙的一扇卷帘门已经被踢坏变形。旁边弄堂地上有一老年女子趴在一男子身上不停哭喊,男子身上有一股浓重酒气嘴里不停骂人。报警人陆某表示刚才就是地上的这个男子将其家的卷帘门踢坏的。经询问,男子的妻子和母亲一边搀扶着男子,一边表示拉不动醉酒男子,突然男子将妻子和母亲推开,冲上来用右手对着其左脸狠狠打了一巴掌,又转身对着民警脸上打了一巴掌。其和民警郭某、徐某一起将该男子按倒在地进行控制,防止他再去攻击别人,等增援警力到场后将男子带上了警车,坐在后排的男子又用脚朝驾驶员徐某的右肩膀狠狠踹了一脚,后男子被传唤到云某派出所的事实经过。5.证人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其和云某派出所郭某警官,同事许春建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云亭西乡顾29号处警,醉酒男子将报警人陆某家的卷帘门踢坏,男子的妻子和母亲搀扶着男子,但无法将男子劝离,其去车里拿处警登记本回来时看见驾驶员许某当时正在和民警郭某在旁边劝导醉酒男子,醉酒男子突然推开妻子和母亲,冲上去用右手对着许某的左脸狠狠打了一巴掌,又转身对着郭某脸上打了一拳头。其和民警郭某、许某一起将该男子按倒在地进行控制,防止他再去殴打其他人。等增援警力到达后,其坐到驾驶位准备开车时,右肩膀被男子踢了一脚,后将男子带至云某派出所的事实经过。6.证人卢某,4、陈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凌晨一点多,其接到增援电话后和队长陈某,4以及联防队长邬江丰前往云亭西乡顾29号,到达之后,其看见一个喝醉酒的男子趴在地上,还一直在骂人,郭某队长和许某已经将他反手控制住,之后一起把醉酒男子扶起来坐到警车里,男子坐到车里面之后抬脚就把开警车的司机徐某踹了一脚,踹在了他的右肩膀处,随后将男子带至云某派出所的事实经过。7.证人顾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住在江阴市云亭镇西乡顾29号,2016年6月17日凌晨1点不到,其被吵醒后发现一名住在旁边的外地人徐军在和他母亲在地上揪扭。其看到家里车库卷帘门被踢得瘪进去就让老婆陆某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先是对他口头上劝阻,但是他发酒疯,四处乱逛,手四处乱挥,他妈妈去劝也不听,那男子的老婆和父亲也过来劝,但都劝不住他。后来三个穿制服的警察就在他旁边对他规劝,他不听,还是手舞足蹈,这时他伸出手来打了站在旁边的一个警察的后颈部位。他打了之后其他两个民警就上去控制他,他又伸出拳头来打了其中一个上来控制他的身高比较矮的警察上身部位。这样之后警察就打电话叫增援了,不一会过来几个特勤,他们就将醉酒男子徐军按在地上送上警车,送到警车上之后其看他还在车里面不安分,但是具体做了什么没注意的事实经过。并证实卷帘门损坏,已无法使用,修的话要300多元,换的话要1000元。卷帘门是2000年左右装的,装的时候花了2800元的情况。8.证人凌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点不到的样子,其在隔壁西乡顾29号门口看到丈夫徐军,把人家的卷帘门踢坏了,其上前赔礼道歉。后对方报警,云某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在民警劝徐军回家的过程时,徐军不肯回去,其和婆婆就上去搀扶徐军回家,但是徐军力气太大,他挣脱开,其一生气,就转身准备回家,其儿子告知徐军被民警抓起来了。其回头看到徐军被按倒在地,后来民警把徐军送上汽车的时候,徐军还在用脚踢,后来徐军就被民警带走了的事实经过。9.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徐军的归案情况。10.被告人徐军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10点多,其和朋友总共5个人在云某镇云顾路上的一家地锅鸡吃夜宵,其喝了一斤多白酒,印象中吃过饭就回家的,后来发生的事情想不起来,看了录像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的情况。11.被告人徐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军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行为性质,不宜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张迅寒代理审判员 吕云瑞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