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艳艳、李国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艳艳,李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耿艳艳,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李国彬,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耿艳艳申请李国彬民事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272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耿艳艳于2011-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2726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