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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黎与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闵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667号原告:杨黎,女,生于1977年2月23日,汉族,丹江口市林政管理稽查队工作人员。被告:闵红艳,女,生于1974年9月2日,汉族,丹江口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原告杨黎诉被告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黎负担。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祝红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