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海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28号。受理日期:2017年3月3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赵海军,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惠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海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群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海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赵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军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