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方军、孟庆东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军,孟庆东,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方军,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申请执行人:孟庆东,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林,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军、孟庆东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831027.73元,并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逾期利息;工程保证金1680000元;并自2012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本金1581118.4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本金100000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8449.5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64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账户23001745351050503581存款7500000元存款已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账户23001745351050503581存款7500000元存款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户23001745351050503581存款7364803.73元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