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执19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程曦与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曦,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9930号申请执行人程曦,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敖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好超,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组织机构代码:76195652-5。法定代表人刘俊刚,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0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曦返还货款20971.5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曦返还保证金499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