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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59号、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志勇、岑典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岑典经,韦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59号、7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岑典经,男,1965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韦妮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杨志勇与韦妮超、岑典经与韦妮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存款限额890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