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光明电杆厂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光明电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79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4楼。负责人:李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4楼。被告:光明电杆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枣刺梁村*组。负责人:张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光明电杆厂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魏建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光明电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炳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