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倪佩荣与胡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佩荣,胡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872号原告:倪佩荣,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胡向东,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倪佩荣与被告胡向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倪佩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佩荣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