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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贺晓炜与侯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炜,侯海涛,贺晓炜,侯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贺晓炜。被执行人侯海涛。申请执行人贺晓炜与被执行人侯海涛支付工资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0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0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