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柳一与李珍、李长城、郭洪彦、张岩、李明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12号申请保全人:柳一,男,1973年3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龙井市。被申请保全人:李珍,女,1987年5月1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长城,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郭洪彦,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张岩,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明善,男,1987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龙井市。申请保全人柳一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珍,李长城,郭洪彦,张岩,李明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柳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珍,李长城,郭洪彦,张岩,李明善名下的价值1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054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岩名下银行账户中的8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明善名下银行账户中的7万元。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纪千保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1270元(申请保全人柳一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