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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催7号申请人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龙都小区门市12-2。法定代表人犹元辉,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号码为30900053XXXX5454,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收款人为重庆中新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遗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因找回票据,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骓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余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