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蔡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蔡胜利,河南科技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胜利,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孔留安,该校校长。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胜利、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54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洛阳市××区开元大道263号河南科技大学开元校区,该辖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阳市××区××路××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蔡胜利答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洛阳市××区,洛龙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蔡胜利主张要求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河南科技大学基础教学楼(Ⅱ)B楼涂料施工款项,并要求河南科技大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不动产)位于洛阳市××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