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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单广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广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广君,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犯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广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广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15时50分,被告人单广君醉酒后驾驶NMT907号小型轿车在柘城县迎宾大道与北三环交叉口北三十米处与杨某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剐蹭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单广君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8.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广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当场查获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郭某的证言;4.被告人单广君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广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单广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08.8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广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广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单广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