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陆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陆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3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陆涛,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陆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郭陆涛先后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郭陆涛在江北区某网络会所上网后,趁他人不备,将网吧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2、2016年12月16日早上,被告人郭陆涛来到被害人入住的江北区嘉陵村旅馆某房间,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后趁被害人黄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824元的白色金立M6手机及人民币数十元盗走。3、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郭陆涛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位于江北区建新西路顶楼的家中,将被害人的一部242元的白色YOORDP8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等财物盗走。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郭陆涛抓获归案,郭陆涛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1、3笔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陆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陆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陆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陆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二、追回的YIIRDP8型手机发还被害人胡某(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郭陆涛退赔被害单位江北区某网络会所、被害人黄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1824元。上述罚金、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