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X诉王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351号原告:梁X,女,1982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霞,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梁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梁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梁X负担。审判员 陈跃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