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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静与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培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静,李培华,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静,196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南岸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培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自然,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遵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539060-9。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文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再审申请人马静因与被申请人李培华、贵州百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黄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渝05民申1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原审诉讼,其对原审不知情、其未参加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原审诉讼,原审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原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原审程序违法。《承诺书》上“马静”的签名、原审《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马静”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李培华对其诉讼请求。李培华辩称,认可《承诺书》上“马静”的签名、原审《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马静”的签名均不是马静本人所签的事实,愿意放弃对马静强制执行的权利。百花公司、黄文荣在再审中未作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马静”的签名不是马静本人所签,原审诉讼中以马静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及于马静。马静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审调解内容不是马静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原审调解书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吴宝山审判员  蒲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杭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