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建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忠,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保定市易县。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建忠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从富昌路沿康欣园南区旁的小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时被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张建忠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51.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忠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张建忠供述,证人田某证言,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忠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