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华君、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君,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清申1号申请人:吴华君,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成安、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163室。法定代表人:程栋。申请人吴华君为与被申请人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业经法院判决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自行清算,吴华君作为股东向法院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案受理吴华君对杭州微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蓝钦如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