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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辩护人刘瑞利,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刘瑞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刘某4(已判刑)注册成立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涛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09年12月,该公司更名为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4。从2008年4月21日到2010年12月25日,在被告人刘涛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该公司以建设河南省辉县某景区的名义,制作图册向社会进行宣传,以年利率24%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向54人分201笔吸收公众存款9318000元,其中吸收的资金中续期金额2118000元,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200000元,被告人刘涛在吸收公众存款收据上签章。案发前该公司已归还4652500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尚欠4665500元。案发后,刘某4退还赃款人民币6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涛作为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个人在管理期间的数额没那么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涛应构成自首;2、公安机关指控刘涛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错误;3、被告人刘涛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刘某4(已判刑)注册成立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涛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09年12月,该公司更名为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4。从2008年4月21日到2010年12月25日,在被告人刘涛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该公司以建设河南省辉县某景区的名义,制作图册向社会进行宣传,以年利率24%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向54人分201笔吸收公众存款9318000元,其中吸收的资金中续期金额2118000元,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200000元,被告人刘涛在吸收公众存款收据上签章。案发前该公司已归还4652500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尚欠4665500元。案发后,刘某4退还赃款人民币60万元。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涛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涛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涛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涛无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涛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投案。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涛被网上追逃的情况。5、新乡市太行某置业公司账目明细表。6、新乡市太行某置业公司收款收据、现金收入凭证、证明、借据及记账凭证证实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合同保证金等款项的情况。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某景区某度假村别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8、合同意向书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某陶瓷城昂发陶瓷商行就上八里镇停车场达成的协议。9、收款收据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取郑州某陶瓷城昂发陶瓷商行合同保证金的情况。10、某宾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就宾馆内外装饰装修达成的合同。11、收条、收款收据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钱款、物品及消费卡情况。12、协议书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阳光分公司就某步道达成的协议。13、收据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中航长城大地工程公司合同保证金的情况。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收据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取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合同保证金的情况。15、起诉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收据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取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董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16、协议书、解除协议通知书、款项明细表、公证书、现场记录、停车场计算面积数。17、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收款收据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1签订某景区绿化种植及管理协议,收取陈某1合同保证金5万元。18、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9、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证实涉案资金往来。20、验资档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首次股东会议证实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情况。21、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08年9月9日协议书某景区整体开发协议、电话号码、职工电话表、工作牌人员名单、某景区部、室、站电话,某景区高层、中层、职工领导电话表。22、验资报告证实2006年10月10日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表明刘涛出资900万元。23、账号、明细、交易记录、企业注册信息、股东、法人变更情况、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证实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情况;2009年12月23日,该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8日成立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9月20日该公司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为刘某4,2010年10月12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4,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建材、销售、景点开发。24、借款明细、收据和借贷协议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借款部分明细记录。25、借贷协议和收据、承诺书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和借款到期后未能兑付,给储户出具承诺书。26、私募资金管理办法、投资策划部筹募资金修订方案、投资策划部筹募资金暂行办法、投资策划部筹募资金暂行办法证实某公司、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向社会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月息2分左右。27、承包协议书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靳某签订某宾馆承包合同,与郭某签订老爷顶经营权承包协议,与刘某5签订某景区停车费及部分门岗收费承包协议,与谢某、葛某签订某景区内南门至北门观光旅客客运经营承包协议,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某景区的部分经营对外承包,收取费用。28、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29、记账凭证、借款协议、承诺书、工资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付利息单、收据证实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具体吸收公众资金、支付的利息和资金流向。30、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6日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4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31、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其大约是2010年3月底到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到公司后一直就是干些财务方面的杂活,财务上还有一个叫李某1的人,其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公司账上都没有钱,经常连电费都是老板刷信用卡交的,公司的资金来源由融资部负责,其听说融资部有和别人签订借贷协议进行借款的情况,总计金额不清楚。3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公司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财务经理。刘涛当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涛的手章和公司的财务印章由其负责保存和管理,以上两枚印章的使用都有董事长刘某4和总经理刘涛的授权。在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开始吸收资金的时候每次签完收据其都向刘某4、刘涛汇报,其给集资客户开过收据盖过刘涛的手章以后,当面让刘某4和刘涛看过。公司资金进项就两个,一是老板从外边借的几十万李某1都记在刘某4、刘涛名下,还有就是公司成立融资部,吸收个人存款,融资的钱用在公司经营,各项开销及投资辉县上八里镇某村某景区。融资资金支出有公司的电脑等办公物品和员工的开支。3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5月到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策划部工作的。通过孙某1介绍往公司借贷200多万元。2008年8月份,因为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要开发某景区,公司开会让公司员工向自己的朋友以公司名义借钱,公司付2分利息,其投了13万元。以其的名义在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1笔,一年期,利息2分,共113.5万元。3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到新乡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后来公司更名为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胡某任公司投资策划部部长,因公司资金困难,公司开会决定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所有人都可以介绍别人来存款,如果拉来存款,这样公司就会按照所来存款的1%给予奖励。通过让群众看景区规划图和各种资料进行宣传,向七八十人群众吸收存款有四五百万元左右,借期一般是六个月或者一年,月息2分,每个月的6号、16号、26号会打利息。2010年8月18日之后,景区下大雨,把景区冲坏了,后来某景区与我们解除合同,公司资金链断了,从2010年10月份开始无力支付本金和利息。到2011年3月,公司给很多群众把原来的借条更换为承诺书。公司从2008年4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主要投资到某景区建设。35、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刘涛是公司的总经理。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建设辉县某景区的名义,以高息月息2分,以某景区的展览板和宣传册进行宣传,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其在公司投资策划部工作负责吸收公众存款。新乡市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胡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对外吸收存款,胡某对董事长刘某4、总经理刘涛负责。刘涛是总经理,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收据上有刘涛的印章,公司的财务章。后来的承诺书上只有公司印章。3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涛,刘涛是刘某4的儿子,后来某公司更名为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村委会将某景区的经营权承包给某公司时间为3年,2010年10月份解除合同。某公司在经营景区期间内就修了一条路、修建一个停车场,但都是半途没有资金停工了。3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证实刘涛是公司经理,其向公司投了7万元,借贷手续上有刘涛的印章。3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底听其姨夫李某10说辉县某景区在建造但是资金紧张,想要吸收社会存款并给月息2分,其认为利息比银行高就将其手中的5000元钱给了其姨夫李某10,其后期也没有收到过利息。4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是熟人关系,2008年7月通过胡某介绍到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其担任某旅游后勤部长负责后勤工作,其知道张某8带人上山盖庙宇,其他的其不太清楚,2010年10月底其听说某村委会与其公司解除合同,其于11月中旬和李某1在某景区将旅游公司所有东西盘点后交给了某村副书记赵某1。41、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6月份与亲戚们吃饭聊天时听其姨夫李某10说辉县某景区在建造但是资金紧张,想要吸收社会存款并给月息2分,其感觉利息比银行高就将自己手中1.5万元给了李某10。4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许,某村委会派人到位于新乡市建设路中段的新乡市太行某置业公司送达的解除协议通知书的事实。4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与其签订景区绿化工程为名义,收取其合同保证金5万元,应刘某4的要求并交付给刘某45000元的新乡市胖东来消费卡。44、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份其在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北站分部负责验资工作,在审验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中负责了解验资单位基本情况、接收委托签订约定书、整理复核验资工作底稿、出具验资报告等工作,2006年某公司设立时,业务档案中公司资料是刘涛提供的。45、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其在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办公室主任兼职司机,并简要说明了2006年某公司设立情况的情况。4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底某景区李某12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景区要采购菊花树苗,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商谈后,与其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合同保证金。4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辉县市某村村委会路南第二座房子是其的,租贷给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12日张某7到其家具城要购买大量家具,并出具了家具名称及数量后称货到付款,其备好家具后张某7却一直没有支付家具的费用共计21840元。49、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5日左右其一个朋友接到某景区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杨某1的电话称某景区需要安装监控系统,想让其负责安装,其与杨某1实地考察后,其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到达指挥部,杨某1说要其买烟给赵部长打点一下,其就和杨某1到赵部长家人开的小卖部刷卡买了两条中华烟两瓶茅台酒共计2560元,杨某1拿了东西给了赵部长,当天下午杨某1拿了一份招标文件找到其说赵部长儿子要出国需要两部手机,其就和杨某1到东大街移动市场买了两部摩托罗拉手机共计2900元,回到酒店后杨某1又以修建庙宇捐款为由要了其1000元现金。50、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0日其接到某景区工作人员赵某3的电话称他们要安装监控设施要其派人过去洽谈,其过去与赵某3见面洽谈后,赵某3于2009年4月18日跟其电话联系,让其带上9000元钱过去,其过去之后签订了合同并将9000元给了赵某3。5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4日其接到某景区指挥部姓高男子的电话称自己单位需要十万顶旅行帽,2月7日其带着样品去至某景区指挥部找到姓高的男子商谈,并请他的上级领导吃饭还送了两条中华烟两瓶茅台酒共计3000元,之后回到指挥部就与姓高男子签订了合同。5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其接到某项目开发部贾某的电话说他们公司要4个伸缩门,其于11月19日到某景区找到贾某将其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给了贾某,其报价后贾某说想要回扣,11月20日其给贾某打电话约见面并将2万元交给贾某。5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做塑钢护栏的,经朋友介绍某景区有这项工程,其于2009年2月26日给某景区姓白的经理打电话说了此事,到了三月份其与白经理见面后白经理向其要了800元去洗澡,又说不捐款建设庙宇不签订合同,于是其又找高经理捐款2000元。5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星光机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10日其公司经理汪江波接到自称是某景区工作人员赵某3的电话,称要安装监控系统,其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派汪江波去实地考察,考察后认为该景区很正规便开始准备方案并报价,赵某3看过后于2009年4月18日打电话说五一节后开工,并让其按照他们的规定带上钱给修庙捐款,不然不签订合同,其就交了9000元钱,之后赵某3便再也没有联系过其。5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8日上午,刘涛和孙某1一起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接上证人李某6,到公司后其将集资款10万元交给胡某。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的宣传彩页、公司走廊上的景区效果图进行宣传吸收公众存款。56、证人聂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通过魏某1爱人得知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可以向其中投钱拿利息,其父亲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后向其中分几次存入钱共计11万元。5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其朋友熊某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可以向其中投钱拿利息,月息2分一年后归还本金,其随后将2万元投入该公司。58、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初其和其同事去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会计孙某1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可以向其中投钱拿利息月息2分,其就向该公司投入了7万元。59、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其朋友张某1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可以向其中投钱拿利息月息2分,其先后共在该公司投入28.5万元。6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9日其朋友魏某1对其说他的单位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要盖80套别墅资金紧张要对外集资,月息2分,其在魏某1带领下去该公司了解情况后就向其中投入10万元。6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某2的介绍向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投入2万元,约定年利息24%。62、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其听其父亲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可以向其中投钱拿利息,其分了三笔向该公司存入共计7万元。63、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其嫂子孙某1向其借钱,因为其当时手头没有现金,其就向尹某借了6.3万元,其嫂子拿卡将钱就取出来了。大概2011年二三月份尹某急着用钱,其用自己的钱先还给了尹某,孙某1当时说月息二分,存期一年。6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张某1在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回来说公司开发某景区向社会吸收资金,月息2分,用其的名字存的有两笔,一个1.5万元,一个7.5万元,还有一笔3万元是用其爱人名字签的协议。65、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职工,其通过好朋友认识的他,2009年7月份张某1的姐姐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搞龙村景区开发要内部投资,月息2分,到同年9月份其的存款到期后带着3万元去至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张某1,张某1带其去至胡总办公室,其将钱交给胡总,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和3万元收据,利息按月份打在其银行卡上,一年到期后其又追加了2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5万元借贷协议,直到2011年1月份该公司就没有再向其支付利息。66、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其的朋友孙某1在其家说她的公司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旅游项目而正在向社会上融资,其就将10万元现金在其家交给了孙某1,孙某1于2010年4月份至2010年11月份送利息共计8000元至其家,其从2010年12月份开始找孙某1要钱均未果,其于2012年5月16日晚上找到孙某1要回了该有刘涛手章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章的存款收据,后其在孙某1的引荐下去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刘某4要本金,但至今未果。67、证人聂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1号其同学魏某1的爱人凌某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内部集资让其投钱,其于当天取了5万元后去至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胡某1,胡某1带其去财务上交了5万元并开具了收据和合同书各一份,利息约定是月息2分,但是到2010年12月份就不再给其打利息了。6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初其战友的妻子孙某1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胡某1找到其说他们公司正在开发景区,并鼓动其向他们公司投钱,因是熟人关系所以其先后向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投了21万元,约定利息2分。69、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其高中同学孙某1找到其说自己在某置业公司当会计,公司正在开发辉县的老爷顶让其投钱可以拿利息,其就将3万元交给了孙某1并约定利息2分,过几天孙某1给了其一份盖有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手章和刘涛手章的收据,和一份有胡某1签字的合同。70、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的朋友胡某1找到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其于2009年4月份前后共存5万元,利息约定2分。71、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其妹妹爱人李某10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新景区让其投钱,其先后两笔共投2万元,约定利息2分。72、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同事张某1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于2009年6月5号向公司投了5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7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熟人孙某1介绍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景区资金紧张公司向外借钱并约定利息2分,其就分几笔向该公司投入10万元。7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的熟人孙某1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于2009年5月14日将10万元钱交给孙某1,过了两天将收据交给其,并约定利息1分。75、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其爱人的朋友孙某1找到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于2009年3月份将10万元投入公司,没有要收据与合同,并约定利息1分。76、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其妹夫张某1找到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爱人与刘某4胡某张某1等人去景区看过觉得不错,就将10万元钱先后两次打入公司,并约定利息2分。77、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10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将4万元先后两笔存入公司,并约定利息2分。78、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实,孙某1于2010年11月份到其家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就将5万元现金在家中给了孙某1,并约定利息2分。79、证人石同华的证言证实,其朋友爱人李某10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于2009年7月份开始先后交给李某104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80、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张某1在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于2009年10月份左右交给其父亲3.5万元,约定利息2分。81、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实,其妹夫张某1对其说自己在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先后共向该公司存入83万元,其中55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并约定利息2分。82、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其朋友的妻子孙某1对其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去景区参观过后于2010年11月4日先后存入该公司17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8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公公张某1在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张某1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某景区让其投钱可以获得利息,其就前后存入5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8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有自己的建筑工程队伍,其通过熟人介绍承接了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建筑别墅的工程,之后利用河南省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随后其的合伙人黄某向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85、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10日前后,其朋友孙某5告诉其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景区修建停车场需要购买花岗岩,其就和孙某5在新乡市百货大楼给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4花4300元买了一身衣服后,就达成了花岗岩购买一事的协议,2011年4月12日其在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与之签订了合同,之后刘某4一直催促其让缴纳保证金,经过协商后其缴纳了7万元合同履约金,并给了张某82万元好处费。8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张某8找到其说该公司要在某景区装修清风关宾馆,接到工程后其负责施工,刘某4让其缴纳合同保证金,经过协商后其缴纳了4万元合同保证金。8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其朋友说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某景区,其想承包一些工程就在公司人员带领下在工地进行考察,随后在该公司办公室内签订了某步道建筑的承包合同,随后其缴纳了2万元押金。8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其与合伙人董某到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后,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胡某与其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董某向该公司缴纳了10万元合同履约金,后因其觉得遭到了欺骗便一直催促退钱,后刘某4让公司会计退给其1.7万元。8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其与合伙人刘某3到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后,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胡某与其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向该公司缴纳了10万元合同履约金,后因其觉得遭到了欺骗便一直催促退钱,后刘某4让公司会计退给其1.7万元。90、同案犯刘某4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9月份左右注册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元月份,更改公司名称为某置业。某公司注册成立后董事长是刘某4,刘涛法人代表,会计李某1,办公室杨某2,王某5。开始公司没有业务,就是支付一些工人工资、水电费等。2008年9月,公司与辉县市某村签订一份开发建设某景区合同,需要大量资金,公司开了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部门,由胡某负责,向公众吸收存款。当时公司下有具体文件,如何借款出多少利息都有规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银行相关部门批示,公司的投资策划部门通过亲朋好友,人找人,吸取资金,一般是借款6个月,利息2分4厘,都有具体规定。吸收来的资金用在某景区开发建设以及工人工资、水电费,利息本金支付等方面。2009年1月1日,公司承包某景区回笼些资金,开始周转,也能够按时返还本金和利息,公司也吸取了三、四百万资金,在李某13那里借了100多万元人民币。集资群众都是朋友宣传,相互介绍,与刘某4本人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规定支付集资户利息不是照对债主本人,谁介绍来的资金,利息照着这个人支付,按照2分4厘,但要求向债主支付时不低于2分。2010年9月18日某景区爆发山洪,景区被破坏,收入停止,资金链断掉,导致无法归还群众的集资欠款。91、被告人刘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其注册了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涛,有两个股东,是刘涛和李某14,其中刘涛占90%的股份,公司有财务室、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2008年胡某和孙某1来公司上班,然后由胡某负责吸收公众存款这一业务,孙某1也跟着胡某一起做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其和父亲刘某4的办公室都在一楼。其签有某协字第【75】号、第【76】号借贷协议,盖有“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和刘涛的签名,是否签其他的借贷协议和承诺书记不清楚。太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跟某村签订承包协议以后,太行某派其去某旅游公司担任法人并管理某旅游公司,太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李某1和某旅游公司会计张某9直接对接,当时某旅游公司的收入全部交给太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旅游公司工人工资和所有支出均由太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发放,某公司由太行太行某置业有限公司直接管理。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错误,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