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85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裕涌工业区(众裕路边)。法定代表人:莫福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隆三路98号A3厂房。法定代表人:梁建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37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37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