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莞市维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维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文楷,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飞舟,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东莞市维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川0792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9747元,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747元。东莞市维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维塔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