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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8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书明与天津市园艺工程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明,天津市园艺工程研究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370号原告赵书明,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园艺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北。法定代表人齐欣,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宇新,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明与被告天津市园艺工程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房奇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