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朝合与焦存保、宋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合,焦存保,宋千林,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003号原告:王朝合,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存保,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蒙城县。被告:宋千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12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开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合与被告焦存保、被告宋千林、被告宿州市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合于2017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7元,由原告王朝合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昌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