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素娥、王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素娥,王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09号原告:王建华,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素娥,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白三村小区。被告:王健,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素娥、王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