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101、2102、2103室。法定代表人:韩刚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B座5层502单元。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号*层710—**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汇合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人:曾军,职务委派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芙蓉花路118号1幢3层8045-8046号。法定代表人:冯全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女,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玉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青青,女,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科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99元,减半收取131549.5元,由深圳市瑞合鑫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夏 莉审 判 员 曾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田 晔书 记 员 胡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