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望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望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7行初6号原告王志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清苑县。联系。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都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11130631000821706。法定代表人彭洪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孝东,望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望都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党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