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征梦(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德发、何彦飞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风征梦(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张德发,何彦飞,冶迎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征梦(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潘传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武,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川川,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彦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迎祝。上诉人东风征梦(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征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发、何彦飞、冶迎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对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风征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东风征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改判东风征梦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劳务派遣协议书》违反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错误。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张德发的用工、处理工伤事故程序以及派遣张德发到东风征梦公司工作均符合法律规定。张德发辩称,《劳务派遣协议书》的部分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令东风征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何彦飞、冶迎祝未提交书面意见。东风征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何彦飞、冶迎祝承担赔偿张德发工伤待遇的责任,东风征梦公司不承担张德发的工伤待遇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德发原系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于2012年2月20日被派遣到东风征梦公司处从事装配工工作。2012年2月23日,张德发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共计43天。2012年6月11日,张德发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3年6月19日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后张德发因索赔无果,于2014年4月30日申诉至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何彦飞、冶迎祝支付其工伤待遇115467元、经济补偿金3937.5元,并要求东风征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十劳人仲(2015)裁字第55号”裁决书,裁决何彦飞、冶迎祝支付张德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555.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16.94元、护理费2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在冲抵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用及生活费后,合计支付47513.7元,并由东风征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何彦飞、冶迎祝支付张德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4223.2元,并驳回了张德发的其他仲裁请求。东风征梦公司不服该裁决,引起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张德发垫付了社会保险费用4520.16元及受伤后的生活费1379元,并已向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领取了被告张德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4223.2元;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何彦飞、冶迎祝系该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并承诺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德发发生工伤,且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销登记,但何彦飞、冶迎祝既是公司股东,又是清算组负责人,其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张德发发生工伤的事实,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张德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何彦飞、冶迎祝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东风征梦公司与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违反了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东风征梦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何彦飞、冶迎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冲抵原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后支付张德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7513.7元,东风征梦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何彦飞、冶迎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德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4223.2元;三、驳回东风征梦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张德发的其他请求。如果东风征梦公司、何彦飞、冶迎祝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70元,由东风征梦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适当的岗位上工作。本案张德发被原十堰慧哲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到东风征梦公司从事装配工工作不当。因装配工系在工厂装配线(流水线)进行作业的工作者,其工作内容及任职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东风征梦公司违反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东风征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风征梦(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