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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曹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曹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58号原告:张冬梅,女。被告:曹德成,男。张冬梅与曹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张冬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元,由张冬梅负担。审判员  付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