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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812嵇飞与陈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飞,陈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812号原告:嵇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铁峰,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原告嵇飞与被告陈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嵇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嵇飞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