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812嵇飞与陈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飞,陈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812号原告:嵇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铁峰,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原告嵇飞与被告陈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嵇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嵇飞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