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毅与刘宇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毅,刘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万毅,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临江村37号1单元301户。被执行人刘宇飞,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东路60号1栋48号。本院在执行万毅申请执行刘宇飞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毅认为被执行人刘宇飞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1执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万毅发现被执行人刘宇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防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登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