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5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宏萍日用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揭阳市蓝城区。经营者:宋四妹,女,汉族,1963年7月1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青云谱区。经营者:余远远,女,汉族,1983年2月6日,住新建县。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宏萍日用五金制品厂诉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5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经营者余远远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全顺牌汽车一辆及担保人罗卫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下水路XX号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宏萍日用五金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浩轩五金经营部经营者余远远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全顺牌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罗卫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下水路XX号XX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璇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