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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翁许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21863Q。法定代表人:薛斐,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东路880号1-8楼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1957772-4。法定代表人:曹明富,执行董事。海宁久众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3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48875.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850,执行申请费1288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