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字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胡克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清算组,胡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字4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振兴西区35委。被执行人:胡克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亮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6)第24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了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胡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克俊的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为方便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6)第24号裁决书关于“被申请人胡克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明泉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化肥款14500元”的裁决内容由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