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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加平与赵鑫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加平,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何加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阜市。委托代理人:杨创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鑫,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何加平与被执行人赵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鑫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加平返还股权转让款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北区五溪御龙湾F091房权属于被执行人赵鑫的占有份额为二分之一的房地产权已被本院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23号案件查封,本院的(2015)穗花法民二仲字第92号案件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北区五溪御龙湾F091房权属于被执行人赵鑫的占有份额为二分之一的房地产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处置后方可受偿,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需在另案司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后方可受偿,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演杨审判员  金园园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