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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郑佛吉,蔡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委托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佛吉。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佛吉,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蔡二金,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村镇银行”)诉被告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龙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公司”)、肖家守、郑佛吉、蔡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民生村镇银行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汀龙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罚息414,626.30元;偿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106,219.39元;被告新日公司、肖家守、郑佛吉、蔡二金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上述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6,00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汀龙公司、新日公司、肖家守、郑佛吉、蔡二金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经查,本案因财产保全已经冻结了肖家守持有张家港金茂名置业有限公司额度为14,000,0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4月6日)、冻结了肖家守持有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的额度为51,000,0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3月24日)、冻结了肖家守持有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额度为8,098,8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3月24日)、冻结了肖家守持有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额度为6,120,0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3月24日)、冻结了肖家守持有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额度为119,000,0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5月18日)、轮候冻结了肖家守持有江西新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额度为66,000,000的股权(期限至2018年4月5日)。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二金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公寓房(期限至2020年3月20日,面积127.58平方米,登记抵押债权金额500万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守为预购房屋权利人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联列住宅(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守与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及91号地下1层车位137(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守与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花园住宅(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守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询,但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汀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守、郑佛吉、蔡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 贤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凤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